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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规定——原则性

发布时间:   浏览: 次  作者: 无忧管家

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
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6条第二款)
 
本法所称民事权益,包括生命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肖像权、隐私权、婚姻自主权、监护权、所有权、用益物权、担保物权、著作权、专利权、商标专用权、发现权、股权、继承权等人身、财产权益。

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2条)
 
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6条)
 
网络用户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 
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,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,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。
 
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未采取必要措施的,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。

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36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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